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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20.花蓮高商 急救器材借用要點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急救器材借用要點
92年11月訓導處務會議訂定
94年9月訓導處務會議訂定
一、 本校為急救教育資源中心,以便花蓮地區各校辦理急救教教育之用。
二、 急救教育中心學校職責︰負責急救器材之借用、維護及保管。
三、 本要點所稱「急救教學器材」包括:全身式心肺復甦訓練模型(六燈式)半身式心肺復甦訓練模型(六燈式)、簡易半身心肺復甦訓練模型。
四、 借用時間︰因教育訓練的需要,借用時間以一星期為限,若有需要可辦理續借手續,並需於借用完畢完整歸還,以便急救器材之維護、清潔、消毒。
五、 借用手續︰
1. 借用者(單位)請至本校健康中心辦理借用登記。
2. 歸還時將急救器材送還交給健康中心,辦理註銷借用登記。
3. 器材借用及歸還時,雙方務必當面檢查點交清楚、完整歸還。
4. 請於借用時間前一週提出申請,每校以五具為限。
六、 借用之器材務必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或遺失,由借方自行購買與急救器材相同規格之品牌償還負責賠償。
七、 本要點經訓導處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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