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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19.花蓮高商 急救教育訓練要點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急救教育訓練要點         98.8.28
一、依據:
1. 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及教育部頒訂「學校健康促進計畫」辦理。
2.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三條及第六條辦理。
二、目的:
1. 健全校園安全防護網,有效維護學校師生員工生命安全,並加強校園急救教育宣導。
2. 為提升校內教職員工緊急救護能力以減低校園內傷亡率,增加校園的安全性。
3. 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協助教職員工及學生定期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培養教職員工、學生緊急災難應變處理能力,充實CPR急救技能。
三、實施方式:
1. 配合國立暨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花蓮區)教職員工急救教育研習計畫,每年辦理急救訓練課程,鼓勵新進教師及全校教職員工接受急救訓練。
2. 運用問卷(前測、後測)、影片及實際操作方式進行CPR訓練。
3. 全程參加者並且通過測驗,給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時數8小時,教師研習時數8小時,紅十字會發給研習證明。
4. 護理老師於護理課程中安排急救教育課程,並加強教導學生基本救命術,包含有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克法等技術。
5. 鼓勵學生參加校外急救技能訓練及課程,取得證照。
6.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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