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九月訓導會議訂定 九十三年一月訓導會議第一次修訂 九十五年六月學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一○二年八月第三次修訂 112年8月學務會議第4次修訂 |
一、依據:
(一) 教育部112年7月2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96957號函,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二) 學校衛生法第15條。
二、 實施目的:
(一) 為確保全校教職員工生在意外事故或緊急傷病發生時,能把握時間,爭取時效,即時送醫,使患者獲得適當而有效的醫療照顧,以減輕傷病程度。
(二) 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使傷害能降至最低及不延誤就醫時間。
三、名詞定義:
(一) 大型事故傷害: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15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
15人以上者。
(二) 嚴重事故傷害::指單一事故/個案,發生危及生命之情況。
(三) 意外傷害或疾病:指單一個案,發生意外或緊急傷病之情況。
四、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人員及職掌表:
職稱 | 職務代理人 | 分工職責 |
校長 | 教務主任 | 大型或嚴重事故傷害時,宣佈與解除警戒狀態。 |
學務主任 | 主任教官 | 1. 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2. 統籌對外訊息之公布與說明。 |
秘書 | 教學組長 | 提供媒體發佈學校緊急傷病處理相關之新聞。 |
主任教官 | 生輔組長 | 大型或嚴重事故傷害時,協助統籌緊急傷病處理之事項。 |
生輔組長 | 教官/學創人員 | 1. 支援現場救護工作,例如:通知警衛室、救護車引導...等。 2. 依規定實施校安事件通報。 3. 陪同就醫學生予公假登記。 |
衛生組長 | 訓育組長 | 於發生需健康中心護理人員護送學生就醫時,暫時代理健康中心職務。 |
健康中心 護理人員 | 約聘護理師 | 1. 緊急救護、與醫療單位聯繫、後續追蹤輔導及辦理學生平安保險事宜。 2. 通知生輔組長及導師知悉傷患狀況,於事後應做完整的傷病處理過程紀錄陳 校長核閱,並定期統整提供預防處理之參考。 |
教官/學務創新人員 | 教官/學創人員 | 1. 支援現場救護工作,例如:通知警衛室、救護車引導...等。 2. 若導師不在現場或有課務,支援家長聯繫,學生送醫等。 3. 於發生需健康中心護理人員護送學生就醫時,衛生組長有課務時,暫時代理健康中心職務。 |
導師 | 代理導師 | 1. 與家長聯繫告知學生情況。 2. 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3. 若家長無法到校,協助送醫。 |
任課老師 | 導師 | 1. 協助支援現場救護工作。 2. 安撫受驚學生與維持其教室秩序。 |
教務處 | 註冊組長 | 護送人員另有課務者協助調代課及請假事宜 |
輔導室 | 輔導教師 | 協助重大傷病之壓力處理,並協助學生情緒調適、心理重建。 |
人事室 | 人事組員 | 護送人員予以公假。 |
五、實施辦法:
(一) 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
1. 報告程序:
由目擊的教職員工或學生判斷--
(1) 危及生命:
有明顯危及生命情況時,立即通報119,同時通知健康中心護理人員。
(2) 一般意外傷害或疾病:
第一優先通知健康中心護理人員+值星教官,第二優先為導師,家長部分由導師或值星教官協助聯繫。
2. 處理原則:
(1) 一般意外傷害或疾病:
A. 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時,在上課中由任課教師,非上課時間由各班導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及學生立刻將受傷(病患)學生送到健康中心處理,必要時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
B. 事故發生時,如遇醫護人員公出,學務主任或主任教官應請護理老師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
C. 如遇護理人員及護理老師皆不在,教職員應掌握急救時效,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
(2) 危及生命:
由在場師長自行判斷通報119後,緊急通知護理人員前往處理,校護未抵達現場前,現場師長權衡狀況給予適當的急救措施及安全環境(如無呼吸或心跳,現場立即進行心肺復甦術等),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送醫。
(3) 不需家長陪同送醫:
經健康中心評估狀況需就醫者,至教官室辦理外出或請假手續後就醫,由導師或教官同時間聯繫家長,返校時檢附就醫收據。
(二) 家長的聯繫:
1. 意外事件或疾病發生時,由事故處理者通知導師與值星教官,由導師或值星教官/或學創人員負責與家長聯繫,詢問指定就診醫院,並由教官室及學務處給予協助。
(三) 傷患外送時,護送人員的優先順序:
1. 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害):
(1) 第一優先:家長
導師或學生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或到場者,請家長帶回就醫。
(2) 第二優先:導師à值星教官/或學創人員à學務處同仁
無法聯絡上家長或無法立即到校或到場者,則由學務主任指派人員送醫;危及生命之特殊狀況(重傷、重病者)護送人員優先順序如下:
(1) 導師及護理人員
(2)
(3) 學務處同仁及護理人員
2. 事故發生時,如遇護理師公出,學務主任或主任教官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
3. 傷病患者緊急就醫後,家長經聯絡後尚未到達前,患者應由護送人員陪伴,至家長到達後始可交付離開。
(四) 校外參訪學生發生緊急狀況,處理程序如下:
1. 訂定緊急傷病處理程序,並與契約廠商於合約中訂定:(1)建立行程中之緊急醫療網(2)護送人員順序如下:契約廠商之隨隊護理師,各班領隊或教官à導師à學務處同仁。
(五) 意外傷害學生送醫前,若學生意識清醒依其意願送至指定醫院,若意識不清醒應送距離最近且與學生團體平安保險或全民健保特約之醫院,以利保險費之申請。
(六) 重大緊急傷病發生時,報備程序為:
1. 現場處理人員(導師、教官、現場教師或護理人員)→衛生組(生輔組)→學務主任(主任教官)→校長
2. 必要時由學務主任知會人事單位核假、教務處協助調代課事宜。
(七) 交通工具:必要時應聯絡救護車前來支援。
(八) 新生於健康檢查時應填妥特殊疾病調查表,內容包含特殊疾病及傷病發生時之指定醫療院所,調查結果供健康中心追蹤學生健康情況,或緊急傷病發生時之緊急救護處理依據。
(九) 新生於入學後,將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融入健康護理課程中。
(十) 定期安排教職員工基本救命術訓練課程至少4小時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列入校內教師研習項目。
(十一) 遇校內大型活動,由護理人員組成急救隊,協助緊急傷病處理。
(十二) 學校附近緊急醫療體系連繫:
1. 啟動緊急醫療網:119
2. 花蓮市衛生局:8227141
3. 慈濟醫院:8561825
4. 門諾醫院:8241234
5.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8358141
6. 國軍花蓮總醫院:8260601
7. 慈濟醫院藥物諮詢專線:8574349
8. 台北榮總毒藥物諮詢中心:02-27718151
(十三) 附件一: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十四) 附件二: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緊急傷病救護紀錄表
(十五) 附件三: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檢傷分類救護處理程序
六、實施經費:
(一) 護送人員往返醫療院所之交通費等,由學務處(或家長會)相關項目支應。
(二) 學生醫藥費由班費暫墊付,就醫後依實際費用,請導師聯絡家長歸還。
六、
附件一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圖
可自行至健康中心 |
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 |
由目擊者陪同至健康中心 |
一般狀況:由目擊者通知健康中心,由醫護人員進行評估、處理 |
聯絡119搭乘救護車,由一名人員 (導師或值星教官或學務處同仁)陪同就醫 |
門診時間由醫師診治,非門診時間校護依檢傷分類進行評估 |
一般狀況 (無立即性或持續性之傷害) |
治療取藥 |
需留院觀察者 |
返回 |
健康中心記錄建檔以便追蹤輔導,並給予相關衛生教育,協助學生保險申請 |
特殊嚴重狀況 (經健康中心人員初步處理後,認為有必要轉送醫療機構者) |
由事故處理者通知導師與值星教官, 由導師或值星教官/或學創人員負責與家長連繫 |
有明顯危及生命情況 |
聯絡119搭乘救護車,由二名人員 (校護及導師或值星教官或學務處同仁) 陪同就醫 |
住院/或手術等 |
不可自行至健康中心 |
護送人員以電話回報送醫地點及處理狀況。 |
附件二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緊急傷病救護紀錄表
日期: 年 月 日
基 本 資 料 | 班級: 學生姓名: 性別:□男 □女 | |||||||
家長電話: 通知家長人員: 通知家長時間: 時 分 | ||||||||
送達健康中心時間: 時 分 | 護送人員:□老師□學生□其他 | |||||||
健康中心 | 接獲通知時間: 時 分 | 救 護 車 | 通知時間: 時 分 | |||||
到達現場時間: 時 分 | 到達現場時間: 時 分 | |||||||
離開現場時間: 時 分 | 離開現場時間: 時 分 | |||||||
目擊者:□學生 □老師 □其他 | ||||||||
送醫地點: 送醫方式:□救護車□計程車 □轎車 □其他 | ||||||||
情 況 評 估 | 第一次評估時間: 時 分 | 第二次評估時間: 時 分 | ||||||
意識:□清楚 □對聲音有反應 □對疼痛有反應 □無反應 呼吸:□ 次/分 □無 脈搏: 次/分 □無 瞳孔:□等大 □不等大 □反應 □無 血壓:□ ㎜Hg □收縮壓 80 ㎜ Hg 以上〈橈動脈摸的到〉 □收縮壓 70 ㎜ Hg 以上〈股動脈摸的到〉 □收縮壓 60 ㎜ Hg 以上〈頸動脈摸的到〉 體溫:□正常 □發熱 □冰冷 □濕熱 □濕冷 皮膚:□正常 □潮紅 □蒼白 □發紺□濕冷 外傷部位:□頭 □頸 □胸 □腹 □腰 □背 □ 上肢〈左、右〉□下肢〈左、右〉 其他 | 意識:□清楚 □對聲音有反應 □對疼痛有反應 □無反應 呼吸:□ 次/分 □無 脈搏: 次/分 □無 瞳孔:□等大 □不等大 □反應 □無血壓:□ ㎜Hg □收縮壓 80 ㎜ Hg 以上〈橈動脈摸的到〉 □收縮壓 70 ㎜ Hg 以上〈股動脈摸的到〉 □收縮壓 60 ㎜ Hg 以上〈頸動脈摸的到〉 體溫:□正常 □發熱 □冰冷 □濕熱□濕冷 皮膚:□正常 □潮紅 □蒼白 □發紺□濕冷 外傷部位:□頭 □頸 □胸 □腹 □腰 □背□ 上肢〈左、右〉□下肢〈左、右〉 其他 | |||||||
事 故 | 主 述( 主述人:□本人□其他 ) | |||||||
□墜落 □壓傷 □撞傷 □夾傷 □刺傷 □跌傷 □刀傷 □中毒 □咬傷 □溺水 □電擊傷 □燒燙傷 □化學藥品灼傷 □割傷 □非創傷原因 □其他 | □暈厥、頭暈、頭痛 □肢體無力疼痛 □噁心、嘔吐 □抽搐 □腹痛 □神智異常 □背痛 □昏迷無知覺 □胸痛胸悶 □吐血 □呼吸困難 □發燒 □其他 | |||||||
追蹤情形 | 追蹤日期: 診斷: 就診醫院: | |||||||
現況: | ||||||||
護理師: 衛生組長: 主任: 校長:
附件三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檢傷分類救護處理程序
嚴重 程度 | 緊急程度 | 建議等待時間 | 臨床表徵 | 救護處理程序 |
極重度 :1級 | 危及生命 | 需立即處理 | ■指死亡或瀕臨死亡 1. 心搏停止 2. 休克 3. 昏迷、意識不清 4. 疑似急性心肌梗塞 5. 溺水 6. 高血糖(≧300mg/dl)、低血糖(≦60mg/dl) 7. 頸〈脊椎〉骨折 8. 疑為心臟病引起之胸痛、呼吸窘迫呼吸道阻塞 9. 連續性氣喘狀態 10.無法控制的出血 11.心搏過速或心室顫動 12.癲癇重積狀態 13.深度燒傷、對疼痛無反應 14.嚴重創傷如車禍、高處摔下、長骨骨折、骨盆腔骨折、支體受傷合併神經血管受損、大的開放性口 15.槍傷、刀刺傷等 16.經護理師判定需急救之狀況。 | 1. 到院前緊急救護施救。 2. 撥119求救。 3. 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4. 通知校安中心。 5. 聯絡導師並請導師通知家長。 6. 指派專人陪同護送就醫。 |
重度 :2級 | 緊急 | 建議在30-60分鐘內 處理完畢 | ■重傷害或傷殘。 1. 骨折 2. 撕裂傷 3. 中毒症狀 4. 腸阻塞 5. 闌尾炎 6. 動物咬傷 7. 眼部灼傷或穿刺傷 8. 強暴 | 1. 供給氧氣、肢體固定或傷病急症處置。 2. 撥119求援。 3. 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4. 通知校安中心。 5. 聯絡導師並請導師通知家長。 6.指派專人陪同護送就醫。 |
中度 :3級 | 次緊急 | 建議4小時內 完成醫療處置 | ■需送至校外就醫。 1. 脫臼 2. 扭傷 3. 切割傷需縫合 4. 輕度腹痛 5. 輕度損傷 6. 單純性骨折無神經血管受損者。 7. 過度換氣 8. 發燒38.5度以上 | 1. 傷病急症處理 。 2. 啟動校園緊急救護系統。 3. 聯絡導師並請導師通知家長。 4. 由鄰近醫療院所處置。 5. 聯繫導師和教官,協調陪同就醫者;或聯繫家長協助送醫。 |
輕度 :4級 | 非緊急 | 建議門診治療 | ■當天門診治療 1. 發燒≦ 38度 2. 輕度腹痛 3. 腹瀉 4. 嘔吐 5. 頭痛、昏眩 | 1. 簡易傷病急症照護。 2. 聯絡導師並請導師通知家長接回就醫休養。 3. 如家長未能到校接回,經家長同意後,可派人陪同到附近醫療院所就醫。 |
非緊急 | 簡易照護即可 | ■擦藥、包紮、休息即可繼續上課者。 1. 擦傷、撞傷至腫脹 2. 切割傷 3. 跌傷 4. 抓傷 5. 1度灼燙傷 6. 表淺穿刺傷 7. 輕度咬傷 8. 輕度打傷、凍傷、瘀血 9. 輕度流鼻血 | 1. 簡易傷病急症照護。 2. 擦藥、包紮、固定或休息後返回教室繼續上課。 3. 傷病情況特殊時電話告知導師並由導師視情況連繫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