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寒暑假返校環境清掃實施要點
88年9月訓導會議訂定
92年2月訓導會議修訂
99年1月學務會議修訂
108年1月學務會議修訂
114年1月學務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培養學生勤奮勞動與服務奉獻的精神,促進自動自發的愛校行動,維護校園環境、落實環保教育,進而實現全人教育的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方式:
1. 由負責年級依排定日期、時間輪值,穿著學校運動服到校實施整潔服務工作。
2. 輪值班級除申請不返校服務之遠到生、住宿生(居住地為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以外之區域者,申請者應於新學期接受安排補打掃1小時或2次午休時間),其他學生均依排定日期返校執行服務工作。
3. 到校服務相關訊息公告於校網,請家長叮嚀學生往返交通安全。
4. 因故無法在排定日期到校服務學生,應事先向學務處請假,然必須於寒暑假期間內提前或延後完成服務工作,未能覓得適當時間者,須於開學後接受補打掃2小時或4次午休時間。
5. 由學務處負責總檢查,各處室人員亦可協同檢查,檢查通過者始可離校。
6. 寒假返校打掃由高一、高二負責;暑假返校打掃由高二、高三負責。
三、獎懲:
1. 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認真負責特別優異(實際幫助各辦公室助益甚大)者,給予記嘉獎乙次,以資鼓勵。
2. 無故未參加者、未穿著規定服裝者、不遵守分配工作者、服務態度惡劣者及未通過檢查者,經勸導未改善,將依校規懲處。
3. 開學後2個月內未完成補打掃者依校規懲處,完全未補打掃者,警告2次;完成部分補打掃者,警告乙次。
五、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