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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園犬貓管理要點
一、 依據:
為維護校園安寧、環境衛生、教學環境品質、師生安全及防疫需求,依教育部113年7月30日臺教資(六)字第1132702811號函修訂「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訂定「國立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犬貓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校園犬、貓之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校內犬、貓﹕指由本校認養或長期飼養之犬、貓。
(二)第二類:校外犬、貓﹕指由本校以外固定飼主飼養之犬、貓。
(三)第三類:野犬、貓﹕指以上二類之外,於校園遊蕩之犬、貓。
三、 第一類犬、貓之管理如下:
(一)本校對於校犬、貓,應以專簽經校內主管單位許可並指定飼主,填妥校內相關表單,送交總務處事務組造冊、列管。
(二)飼主應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寵物登記、植入晶片、且每年定期完成狂犬病等預防注射,並應配戴頸圈及狂犬病預防注射頸牌等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三)飼主平時應施予犬、貓適當管教及訓練,並豢養於特定區域,不得讓飼養之犬、貓進入非屬飼主維管之空間,並應視情況使用適當防護措施,以避免造成安全疑慮。
(四)有關本要點第一類犬、貓之取得、轉讓、遺失、死亡等事項,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確實執行。
四、 第二類犬、貓之管理如下:
除導盲犬、政府機關工作犬或有特殊事由,例如教學、醫療 者外,禁止攜帶犬、貓進入本
校建築物內,已進入者,得予以勸離。
五、 第三類犬、貓之管理如下:
(一)常出現校園之第三類犬、貓,應予調查、造冊,詳加記錄建檔,並聯繫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協助節育,並定期完成狂犬病疫苗施打。
(二)出現校園之第三類犬、貓具攻擊性且事證明確之遊蕩犬、貓,學校應自行聯繫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或市公所協助處理,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校安通報。
(三)設置師生反映具攻擊性遊蕩犬、貓之通報管道,接獲通報後應協助蒐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遊蕩犬、貓咬傷、追趕人或動物情事,並予以妥善處理。
六、 校園內禁止餵食第三類犬、貓,違者勸離;校園內禁止挑釁或無故攻擊第三類犬、貓,違者勸離。
七、 民眾違反本要點規定,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者,除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校得禁止該民眾及
犬、貓入校;已入校者予以勸離。本校教職員工生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亦同。
八、 本要點之犬、貓管理工作權責如下:
職稱 | 職 掌 |
校長 | 建立管理機制,視需要召開會議研商防疫作為。 |
秘書 | 狂犬病疫情媒體連繫及提供新聞予相關單位發布報導 |
學務主任 | 1. 協助督導執行校園狂犬病疫情全盤因應事宜 2. 校園防治狂犬病疫情發言人 |
總務主任 庶務組長 | 1. 採購相關防疫物資 2. 與政府衛生、環保部門密切聯繫,必要時實施與督導校園環境消毒工作 3. 督導、執行來訪外賓所攜帶寵物之登錄與追蹤管理 4. 定期巡視校園以安置管理校園內流浪犬貓,並登錄與追蹤管理 5. 定期進行病媒防治、校園環境消毒措施,並紀錄 |
人事室 主任 | 1. 規劃狂犬病疑似或可能病例之教職員工請假、停止上班規定及遭居家隔離、疑似及可能、確定病例之請假規定及停止上班規定,並適時聯絡通報 2. 建置本因應小組成員及代理人之聯絡電話 |
主計室 主任 | 籌措防治校園狂犬病疫情工作相關經費與核銷 |
輔導室 主任 | 實施校園個案教職員工生心理輔導,降低學生、家長與教職員工、家屬恐慌情緒,並對於因疫情管制受隔離及無法順利參加考試之學生進行適切輔導 |
圖書館 資媒組 | 網路平台建置與維護,於學校網站新增連結至教育部狂犬病防疫專區、疾管暑、農委會狂犬病防治專區網站,以利狂犬病疫情訊息流通與宣導 |
教官室 | 1. 協助督導執行校園狂犬病疫情全般因應事宜 2. 依規定執行校安事件即時通報,彙整校園狂犬病疫情狀況,循校園緊急事件處理 |
教務處 教學組長 | 協助衛教宣導﹕列入教師研習進修、融入課程教學等 |
訓育組 組長 | 1. 協助提供各社團校園狂犬病疫情資訊宣導 2. 利用班會討論、衛教宣導 |
衛生組 | 1. 成立『校園狂犬病疫情防治』因應小組,統籌辦理相關防疫事項 2. 提供校園各單位狂犬病防疫專業資訊,執行校園狂犬病防疫教育宣導(利用主管會議、週會、大型活動或返校日等) 3. 張貼宣傳海報 |
健康中心護理師 | 1. 提供校園狂犬病防疫專業資訊之衛生教育宣導 2. 掌握狂犬病疫情衛生單位通報作業,彙整相關資料,包括校園內狂犬病個案接觸者、隔離者之追蹤掌控(學生疑似、可能或確定病例人數等) |
年級導師 | 年級導師轉知各年級各班導師 1. 發現並通報校園內狂犬病疑似、可能與確定個案,及接觸者、隔離者之追蹤 2. 第一線掌握學生之緊急聯絡,與學務處保持聯繫,協助疫情之追蹤與調查 3. 家長溝通聯絡事宜 4. 協助提供狂犬病防疫資訊,執行校園狂犬病防疫宣導,掌握各單位之疫情通報作業 |
學生代表 | 與校方協商訂定管理規範。 |
九、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或規定。
十、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