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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11.花蓮高商學生環保義工實施要點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環保義工實施要點
88年9月訓導會議訂定
92年2月訓導會議修訂
96年6月學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環境基本法第5條、第6條辦理。
二、 目的:
輔導學生依其志願利用空閒時間從事環保工作,養成勤勞勤樸、服務群眾習性,以發揚「整潔、秩序、禮貌」傳統美德為宗旨。進而影響社會風氣樹立良好典範。在潛移默化中使學生體認服務的真諦並籍以培養其對社會之參與感與使命感。
三、 義工對象:
本校志願從事於環保工作學生及各班環保股長。
四、 實施時間:
自本計劃核可起。即編組展開各項環保服務工作。
五、 服務原則:
(一) 利用本校之環保股長及熱心公益之同學等,以不影響主課業為原則,利用課餘或假日時間從事服務工作。
(二) 鼓勵學生關懷社會,多參與有益身心之社會服務活動,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使學生了解參與社會服務工作之意義。
(三) 學生義工在每次參與活動前均應由輔導老師實施任務提示及安全講習,俾收預期效果。
(四) 本校教職員應以身作則率先躬行並積極輔導學生熱心參與義工社團服務工作。
(五) 主動連繫當地社區公益團體要求協助或指導本項工作之推展。
六、 獎勵:
每學期檢討一次對從事本項服務工作認真之學生義工主動予以獎勵。
七、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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