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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10.花蓮高商班級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要點1070109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班級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要點
88年9月訓導會議訂定
93年2月訓導會議第一次修訂
96年6月學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99年1月學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107年1月學務會議第4次修訂
一、 目的:為加強本校學生環保意識,並養成垃圾分類之習慣及資源回收再利用之美德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方式:
(一) 垃圾分類:各班級將垃圾分類處理(如分類要點),配合政府公部門禁用一次性餐具、購物型塑膠袋之政策,上述垃圾請產生者自行帶離校園,校方依法不予處理。
(二) 資源回收:
1. 資源回收物品依環保署規定項目回收。保麗龍塊請自行帶離,回收商不提供回收服務。
2. 由各班依規定時間收集送至資源回收站,全校集中變賣。
3. 為增加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機會,資源回收服務同學由全校環保義工擔任,人力不足時由各班輪流分派。
(三) 各班環保股長每日需督導檢查該班之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情形,並請各班導師從旁協助督導。
三、 檢查方式:
(一) 由衛生組督導,環保義工協助,如發現缺點即通知該班即時改善,若有未改善者按校規處理。
(二) 全校師生及教職員工可隨時提供資料,經查明屬實可加(減)該班當日整潔成績一至三分。
四、 獎懲:
(一) 資源回收所得,作為校園綠美化及環境整潔經費。
(二) 執行垃圾分類,資源回收不力班級及個人或不服規定者按校規議處。
五、 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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