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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7.花蓮高商傳染病防治工作要點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要點
 
一、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辨理。
二、 目的:貫徹衛生保健計畫,落實防治傳染病工作,維護學生身心健康。
三、 傳染病防治種類:
(一) 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二) 第二類傳染病:指白喉、傷寒、登革熱等。
(三) 第三類傳染病:指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等。
(四) 第四類傳染病:指前三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監視疫情發生或施行防治必要之已知傳染病或症候群。
(五) 第五類傳染病:指前四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傳染流行可能對國民健康造成影響之新興傳染病或症候群。
【傳染病分類表】
類  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炭疽病、H5N1流感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貓抓病、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症、庫賈氏病、NDM-1腸道菌感染症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拉薩熱
四、 工作計劃:
(一) 全面篩選新生,新生入學時,辦理新生健康檢查(包括B型肝炎檢查、肝功能檢查、X光檢查等)。
(二) 對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造冊、紀錄、追蹤輔導並實施衛生教育。
(三) 配合健康與護理課程,實施群體衛生教育。
(四) 宣導有關傳染病防治資料。
(五) 利用集會宣導並邀請專家專題演講。
(六) 由總務處定期清洗水塔及飲水機濾心。
(七) 環境消毒、美化,改善環境衛生。
(八) 主動協助衛生主管機關加強傳染病疫情的監視系統及有效預防措施。 
(九) 學校依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及督促教職員工學生接受預防接種,如德國麻疹等。
(十) 凡知有教職員工學生有患第一至五類傳染病時,立即向教育部啟動校安事件及時通報,並協助全體教職員工學實施有效之預防措施 。
(十一) 凡知有教職員工學生有患第一至五類傳染病時,應於以下時間內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通報病例:第一、二類傳染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第三類傳染病應於一週內完成,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調整之;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之報告,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及規定方式為之。
(十二) 凡知有教職員工學生有患第一至五類傳染病時,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於醫院隔離治療,有必要時應限制其上班或上學。
(十三) 凡知有教職員工學生有患第一至五類傳染病時,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接觸者應接受必要之檢驗或隔離、治療等相關事宜。
(十) 教職員工學生疑似、可能或確定為第一至五類傳染病人與接觸者時,接受檢驗或隔離、治療(包括居家自主健康管 理),請病假應以醫生診斷為主。
(十一) 傳染病流行時,除加強衛教衛生教育、環境整潔及發現病例外,視實際疫情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部分班級學生或全校停課。
五、 本計劃經學務會議決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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