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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26.花蓮高商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112.1.3

國立花蓮高商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528日行政會報訂定

110825日主管會議修訂

                                                                     11213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 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110113日修正)23-2條規定訂定之。

(二) 1055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41127B號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二、     目的:

(一)   確立工作執掌,完成學校午餐供應事宜。

(二)   養成學生良好的飲食習慣及禮儀,建立正確的營養常識,增進學生身心健康。

三、     組織與職掌:

(一)  為辦理學校午餐供應業務,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組成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任務如下:

   (1) 學校午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2) 學校午餐收費之審議。

   (3) 膳食供應品質之管理。

   (4) 膳食供應廠商之評選、採購方式及程序之訂定。

   (5) 膳食採購契約內容之審議。

   (6) 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予處罰之審議。

   (7) 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之建立。

   (8) 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相關事項。

2.   本會設置委員15,現任家長代表應占四分之一以上其分工職掌如下:

(1)           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綜理及督導午餐一切事宜。

(2)         當然委員三人: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主計主任。

副召集人:由學務主任兼任,督導學生午餐供應及常規訓練,並與家長、學生進行意見溝通。

總務主任:負責充實並維護合作社及熱食部之午餐供應設備、廠商評選、簽訂合約之事宜及監督廠商午餐契約之訂定與執行。

主計主任:綜理督導主計業務。

(3)         一般委員11人:庶務組長、合作社代表、午餐執行祕書、家長代表4人、教師代表1人、護理師1人、學生代表2人。

庶務組長﹕負責外包廠商契約履行檢核及改善措施。

合作社代表﹕負責合作社廠商契約履行檢核及改善措施。

午餐執行祕書﹕由衛生組長擔任,負責會務工作,與教師代表負責指導學生午間用餐、協助推行午餐營養教育。

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之,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並協助評選優良廠商、協調家長與學校意見之溝通。

教師代表:由教師推派,教師代表負責指導學生午間用餐、協助推行午餐營養教育、協調學生與教師意見反應與溝通。

護理師:負責協助推行午餐營養教育及學生營養狀況評估、食品販售管理督考。

學生代表:由班聯會推選之,負責協調學生與學校意見之溝通。

(二)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出席。

(三)     本會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午餐供應廠商派員列席。

(四)    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之委員,宜儘量避免與前次採購之委員重複。

本會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1.         評選原則:

應訂定學校午餐廠商評選項目及基準。

不得以「創意回饋」作為評選項目。

宜採多校聯合發包或分區發包之方式。各校實際採購方式(包括個別學校招標),應公開透明。

2.         迴避原則: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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