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商 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年5月28日行政會報訂定
110年8月25日主管會議修訂
112年1月3日行政會議修訂
一、 依據:
(一) 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110年1月13日修正)第23-2條規定訂定之。
(二) 105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41127B號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二、 目的:
(一) 確立工作執掌,完成學校午餐供應事宜。
(二) 養成學生良好的飲食習慣及禮儀,建立正確的營養常識,增進學生身心健康。
三、 組織與職掌:
(一) 為辦理學校午餐供應業務,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組成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任務如下:
(1) 學校午餐供應計畫之審議。
(2) 學校午餐收費之審議。
(3) 膳食供應品質之管理。
(4) 膳食供應廠商之評選、採購方式及程序之訂定。
(5) 膳食採購契約內容之審議。
(6) 廠商違反採購契約應予處罰之審議。
(7) 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之建立。
(8) 其他學校午餐供應之相關事項。
2. 本會設置委員15人,現任家長代表應占四分之一以上,其分工職掌如下:
(1) 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綜理及督導午餐一切事宜。
(2) 當然委員三人: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主計主任。
副召集人:由學務主任兼任,督導學生午餐供應及常規訓練,並與家長、學生進行意見溝通。
總務主任:負責充實並維護合作社及熱食部之午餐供應設備、廠商評選、簽訂合約之事宜及監督廠商午餐契約之訂定與執行。
主計主任:綜理督導主計業務。
(3) 一般委員11人:庶務組長、合作社代表、午餐執行祕書、家長代表4人、教師代表1人、護理師1人、學生代表2人。
庶務組長﹕負責外包廠商契約履行檢核及改善措施。
合作社代表﹕負責合作社廠商契約履行檢核及改善措施。
午餐執行祕書﹕由衛生組長擔任,負責會務工作,與教師代表負責指導學生午間用餐、協助推行午餐營養教育。
家長代表:由家長會推選(舉)之,負責督導本委員會並協助評選優良廠商、協調家長與學校意見之溝通。
教師代表:由教師會推派,教師代表負責指導學生午間用餐、協助推行午餐營養教育、協調學生與教師意見反應與溝通。
護理師:負責協助推行午餐營養教育及學生營養狀況評估、食品販售管理督考。
學生代表:由班聯會推選之,負責協調學生與學校意見之溝通。
(二)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出席。
(三) 本會需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午餐供應廠商派員列席。
(四) 學校午餐供應廠商之評選,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學校午餐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會)之委員,宜儘量避免與前次採購之委員重複。
本會辦理學校午餐採購之評選及迴避原則如下:
1. 評選原則:
應訂定學校午餐廠商評選項目及基準。
不得以「創意回饋」作為評選項目。
宜採多校聯合發包或分區發包之方式。各校實際採購方式(包括個別學校招標),應公開透明。
2. 迴避原則: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相關規定。
四、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