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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 學生行為矯正實施辦法

學生行為矯正實施要點

96.08.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8.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618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626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規定。

  三、教育部1033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辦理。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4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35939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檢視及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實施計畫」。

  五、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發揮教育愛心,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優良德行。

  二、樹立學生榮譽感,給予棄惡從善機會,銷除不良紀錄。

  三、增進教師以能促進行為改變之方式設計協助矯正同學行為。

  四、鼓勵同學正向思考,並輔導對已犯之過錯儘速提出行為矯正申請。

參、對象:凡受缺點以上處分之同學,具有悔改自新誠意者。

肆、一般規定:

一、銷過期間其服務活動內容由活動督導老師律定,依其表現作為行為考核

    依據。

二、申請銷過者,缺點乙次服務時數2小時、警告乙次服務時數8小時、小

    過乙次服務時數24小時、大過乙次服務時數72小時(考核單上1格代表

    服務1小時),並得於在學期間內能完成全部銷過程序為限。

三、考試舞弊初犯者銷過考核時間為六個月,再犯不予銷過

伍、改過銷過流程:

  一、申請程序:

  ()申請學生領取行為矯正申請表後,依格式詳填,經導師同意後,予以簽

      章接受申請。

  ()申請學生於導師同意簽章後,完成申請程序。凡校內之教職員,皆可協

      助同學銷過,惟透過職員銷過者,考核單應由師長核章,並應加註時間。

  ()活動督導老師自行排定有助於改正同學行為之活動,並於每次行為矯正

      活動後詳實紀錄。

  ()各考核人員應經常紀錄輔導過程,以便學生在銷過完成時,提出具體的

      考查事實。

  ()申請銷過學生須依規定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考核人員有退回考核之

      權。

  ()銷過完成時,親自將考核表送回生輔組,並逐級陳核,核示權責如下:

      1.缺點、警告:生輔組長。

      2.小過、大過:學務主任。

陸、注意事項:

  一、銷過期間,若違反相同或類似過失,或違犯小過(含)以上處分者,得

      終止其銷過。

二、寒暑假返校自省銷過活動,時間以生輔組公告為準,各班若有需要申請的同學應完成申請作業(導師或家長簽名),並將申請表及同意書於銷過日繳交給值班教官實施銷改過作為,銷過同學應遵守本校服裝儀容穿著關規定。(賃居生、寄居生或住校生可由導師或值班教官電話與家長聯繫代為簽名)。

柒、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結果為輔導安置措施者,學期期間不得辦理銷過改過申請。

捌、本辦法由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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