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行為矯正實施要點
96.08.30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8.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6月18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6月26日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規定。
三、教育部103年3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辦理。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35939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檢視及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實施計畫」。
五、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發揮教育愛心,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優良德行。
二、樹立學生榮譽感,給予棄惡從善機會,銷除不良紀錄。
三、增進教師以能促進行為改變之方式設計協助矯正同學行為。
四、鼓勵同學正向思考,並輔導對已犯之過錯儘速提出行為矯正申請。
參、對象:凡受缺點以上處分之同學,具有悔改自新誠意者。
肆、一般規定:
一、銷過期間其服務活動內容由活動督導老師律定,依其表現作為行為考核
依據。
二、申請銷過者,缺點乙次服務時數2小時、警告乙次服務時數8小時、小
過乙次服務時數24小時、大過乙次服務時數72小時(考核單上1格代表
服務1小時),並得於在學期間內能完成全部銷過程序為限。
三、考試舞弊初犯者銷過考核時間為六個月,再犯不予銷過
伍、改過銷過流程:
一、申請程序:
(一)申請學生領取行為矯正申請表後,依格式詳填,經導師同意後,予以簽
章接受申請。
(二)申請學生於導師同意簽章後,完成申請程序。凡校內之教職員,皆可協
助同學銷過,惟透過職員銷過者,考核單應由師長核章,並應加註時間。
(三)活動督導老師自行排定有助於改正同學行為之活動,並於每次行為矯正
活動後詳實紀錄。
(四)各考核人員應經常紀錄輔導過程,以便學生在銷過完成時,提出具體的
考查事實。
(五)申請銷過學生須依規定接受有關人員之指導,考核人員有退回考核之
權。
(六)銷過完成時,親自將考核表送回生輔組,並逐級陳核,核示權責如下:
1.缺點、警告:生輔組長。
2.小過、大過:學務主任。
陸、注意事項:
一、銷過期間,若違反相同或類似過失,或違犯小過(含)以上處分者,得
終止其銷過。
二、寒暑假返校自省銷過活動,時間以生輔組公告為準,各班若有需要申請的同學應完成申請作業(導師或家長簽名),並將申請表及同意書於銷過日繳交給值班教官實施銷改過作為,銷過同學應遵守本校服裝儀容穿著關規定。(賃居生、寄居生或住校生可由導師或值班教官電話與家長聯繫代為簽名)。
柒、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結果為輔導安置措施者,學期期間不得辦理銷過改過申請。
捌、本辦法由學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