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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國立花蓮高商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96628日校務會議通過

102628日校務會議通過

1036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27日行政會報修訂通過

10441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630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6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966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學校訂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

三、教師法第17條規定。

四、教育部1033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頒「高級中等學

    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4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35939

    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檢視及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實施計畫」。

六、教育部105520日臺教學()字第10500061858號函頒「檢送學校

    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份」。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5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0175

    號函頒「檢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規定1份」。

貳、適用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參、目的: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肆、學生之獎勵與懲處類別如下:【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規定

  一、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特別獎勵:(1)公開表揚。(2)獎品或獎金。(3)獎狀。(4)獎章。

  二、懲處: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留校察看。

  三、嘉獎三次等於小功乙次;小功三次等於大功乙次。

  四、缺點四次等於警告乙次;警告三次等於小過乙次;小過三次等於大過乙次。

  五、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學生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學生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學生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學生行為後之態度。

伍、獎勵部份:

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建議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整潔、禮節周到,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表現或經師長建議表現良好者。

(三)拾物()不昧,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住宿生內務整潔、熱心服務,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同學間能互助合作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者,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

      者。

(六)擔任學校大隊值星、班級值日生、班級學生自治幹部、社團幹部、司

      儀、襄儀、升旗手、各處組學生志工及相關委員會學生幹部,於學期

      內表現良好,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經常自動為公務活動服務,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或表現良好,經師長

      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勸導同學向上或阻止同學違法行為或其他違反校規行為,有具體事實

      者。

(九)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或運動成績表現良好,經師長建議足為同

      學模範者。

(十)為團體服務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或表現良好,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

      範者。

(十一)生活言行於學期內較前進步,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二)扶助老弱婦孺殘障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

        者。

(十三)於學期內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建議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縣級()以上校外活動,確有表現優異或優良事蹟,經

      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經瞭解確有具體優良事實,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擔任各類學生幹部於學期內負責、盡職優異者,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損害者,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熱心公益活動,並能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七)見義勇為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敬老扶幼經瞭解確有優良事蹟或表現優異者,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

      範者。

(九)全學期全勤者,無請假紀錄(公假、喪假及特別假除外),記小功乙次。

(十)依日常表現之公眾服務、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考查,於學期內由師

      長依各種活動表現而予以獎勵,每學期敘獎以記功兩次為上限。

三、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建議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經瞭解確有優異事蹟或表現優異,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倡導愛國或公益活動經瞭解確有優異事蹟或表現優異者,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經瞭解確有優異事蹟或表現優異者,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事蹟或表現優異,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瞭解確有優異事蹟或表現優異者,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六)參加校外全國性服務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瞭解確有優異事蹟或表現優異者,經師長建議足為同學模範者。

 

 

陸、懲處及輔導管教措施部份:

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記警告:

(一)對師長、同學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侵害他人隱私或毀謗,瞭解確有其事實,惟情節較為輕微,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二)上課時不專心聽講且影響任課師長教學秩序確有其事實,經師長勸導

      仍未改善者。

(三)影響校園環境衛生確有其事實者。

(四)不遵守宿舍管理規範情節輕微,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五)不按時繳週記或作業,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未

      改善者。

(六)朝會或各項集會活動,違反集會活動程序及影響活動秩序確有其事實,

      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七)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缺乏熱心且不斷影響干擾活動秩序確有其事

      實,經師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八)拾獲遺失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確有其事實,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九)遲到早退情節較為嚴重或不按課表時間作息確有其事實,經師長勸導

      仍不改善者。

(十)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確有其事實其情節較為嚴重,經

      師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一)破壞公物確有其事實者,並應照價賠償。

(十二)因持有及使用而違反智慧財產權,情節較輕微,經師長勸導仍不改

        善者。

(十三)未按規定於返校後三天內(不含當天及例假日)完成請假手續確有

        其事實,以請假次數分別累計。

(十四)遺失臨時外出証確有其事實。

(十五)未經允許外訂食品,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十六)竊取他人財物確有其事實,惟情節輕微者。

(十七)違反本校「學生個人電子通訊器具校內使用規範」,情節輕微者,經

        師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八)擾亂班級午休秩序且影響其他同學休息確有其事實,經師長勸導仍

        不改善者。

(十九)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確有其事實惟情節較

        為輕微者,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

(廿十)騎乘電動車未配戴安全帽、不遵守交通規則確有其事實。

(廿一)執行班級整潔或打掃工作不力,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

        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廿二)午休時間未經師長允准,私自離開教室至其他場地活動,經師長勸

        導仍不改善者。

(廿三)午休(上課)時間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或違反學生攜帶行動電話

        使用管理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四)違反學生生活行為規範,其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記小過:

(一)註冊時間無故逾期確有其事實者。

(二)對師長、同學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侵害他人隱私或毀謗,情節較為嚴重,瞭解確有其事實,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三)故意損毀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造成損害確有其事實者,並應照價賠償。

(四)擾亂團體秩序、教學秩序或午休秩序造成影響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五)考試(非期中、期末考)時違犯左列事項之一者:

    1.不按規定位子就座或擅自互換座位者。

    2.試場內外喧嘩經制止不聽者。

    3.偷看他人試卷或答案者。

    4.將書本、筆記簿或其他資料置於座位內者。

    5.不服從監考老師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攜帶或閱讀涉及妨害風化之書刊或圖片者,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七)破壞校園環境整潔衛生或公共衛生者,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不改善者。

(八)未經核准及他人同意私拆他人函件者確有其事實者。

(九)不服從糾察或班級幹部糾正者,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

      勸導仍未改善。

(十)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

      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

(十一)無故缺席校內外重要集會,確有其事實者。

(十二)同學校內外發生肢體衝突確有其事實,情節及傷害較輕微者。

(十三)不遵守請假規則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

        者。

(十四)騎乘電動車未配戴安全帽、不遵守交通規則,確有其事實且屬累犯,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五)不遵守宿舍管理規範情節較為嚴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冒用或偽造家長或師長文書、印章者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七)無故或未經師長允准拒絕接受書寫悔過書(行為自述相關資料)或

        道歉確有其事實者,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八)無故或未經師長允准拒絕調整座位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

        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九)無故或未經師長允准拒絕師長作業或工作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

        重者,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廿十)不遵守教室秩序,嚴重影響教學效果及同學上課秩序確有其事實且

        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廿一)抽煙、吃檳榔(含攜帶)確有其事實者,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廿二)帶足以影響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之物品到校,而拒絕接受輔導

        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廿三)因傳播或引誘他人持有或使用,而違反智慧財產權;抑或違反網路

        使用規範,情節較重,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廿四)違反本校「學生個人電子通訊器具校內使用規範」或違反學生攜帶

        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規定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廿五)深夜遊盪違反法令規範時間,遭警方登記,校外會函送資料確有其

        事實且違規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六)故意碰觸消防警鈴或破壞消防器材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七)經由性平會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決議之性平或霸凌事件,

        其情節較為輕微者。

(廿八)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並

        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廿九)違反學生生活行為規範,其情節較為嚴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二)校內外鬥毆、發生嚴重肢體衝突確有其事實,且情節及傷害較為嚴重者。

(三)對師長或同學言詞或行為已涉及侮辱、誹謗、恐嚇、減損他人名譽、侵害他人信用及穩私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或個人行為已嚴重傷害到他人身體者。

(四)不遵守考場規範,違反校內學生考試規則者。

(五)因製造、販賣而違反智慧財產權;或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發送郵件病毒危及主機安全,經查屬實者,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六)竊盜行為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事後深知悔悟者。

(七)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八)校外擾亂公共秩序已涉違法或違反校規行為,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九)賭博、吸食或注射違禁品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未經師長允准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

      嚴重者。

(十一)拾獲遺失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二)公然在校內、外酗酒、吸菸、吃檳榔影響公共環境與衛生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三)不遵守宿舍管理規範情節較為嚴重,經師長勸導仍未改善者。

(十四)於不良或非法場所打工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五)嚴重違反交通規則或無照駕駛確有其事實者。

(十六)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及師生安全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七)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八)進入不正當或非法場所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十九)翻牆進出學校確有其事實且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十)經由性平會或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決議之性平或霸凌事件,其情節較為嚴重者。

(廿一)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四、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留校察看:

(一)在校外滋事、違反智慧財產權或違法行為,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二)在學期中,功過相抵,滿三大過,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通過「留校察看」者。

(三)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安置處分之決議,經由校長核定後執行;學期中經功過相抵累計大過乙次(含)、或一次受記過乙次以上之處分者,需送獎懲委員會審議。

五、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

    學校得代為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柒、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一、記嘉獎、記警告、記功、記過,經導師及教官室簽評意見後由學務處負

    責核定公布。

二、學生之大功、大過、留校察看及其他之處分,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陳校長裁決後執行。

三、學生於學期中被處以留校察看、其他之處分,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

    議後,做成決定書,陳校長裁決後執行。

四、學生特別獎勵,需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先期審議。

五、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六、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懲處之決定,應以

    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

    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

    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捌、為建立學生生活教育常規及養成遵守秩序之習慣,另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學生生活行為規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學生行為矯正實

    施辦法、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學生攜帶行動電話使用管理規定、學

    生缺勤請假管理辦法。對於住宿學生住宿安全及生活教育常規相關事項,

    由宿舍相關委員會自行訂定之。

玖、學生行為之獎懲及處置作為以本要點為準則,若本校其他規定與本要點抵

    觸者以無效論,另本法未規範而其他相關法規另有規範者,得從其規定辦理。

拾、學生犯錯可視情節輕重,得予以加重或減輕處分。懲處學生之前,應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

拾壹、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貳、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及教育部1031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35211A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應由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之。

拾參、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行為矯正實施辦法實施改過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拾肆、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拾伍、本要點自中華民國1078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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