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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 /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國立花蓮高商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99.08.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2年6月19日教中(二)字第0920551185號函辦理。

三、依本校學生特性訂定之。

貳、目標: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教師輔導與管教職責:

一、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二、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三、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若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四、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若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五、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六、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七、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八、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之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伍、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要求學生填寫行為報告表自述其行為良窳並反省,必要時得移請學校學務處、輔導室或相關單位協助共同處理之。

陸、依本要點對學生行為所評定之獎懲,得視學生年級之高低、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

柒、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方法:

一、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或下列適當之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其他特別獎勵(含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二、為讓學生有改過遷善之機會,教師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清潔校園環境勤務。

(五)責令道歉或寫行為報告表、悔過書或切結保證書。

(六)調整座位。

(七)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八) 令其閱讀相關書籍,並寫心得報告。

(九) 午休、放學後(知會家長)愛校服務或自我反省。

三、依前列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處以下列措施:

(一)缺點、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假日輔導。

  (五)心理輔導。

  (六)留校察看。

  (七)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輔導轉學、休學。

  (十)移送司法或相關單位處理。

四、嚴禁體罰或以其他不適當措施管教學生。

五、上列獎懲標準,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辦理。

捌、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代為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一、電訊器材使用規定,依本校「學生個人電子通訊器具校內使用規範」辦理。

二、隨身配件(如耳環、戒指、鼻環、手鍊、項鍊等)、電子玩物、針孔攝影機等。

玖、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教師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光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拾、學校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一、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學生獎懲委員會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以上人員由校長聘任)等人員組成。

三、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會,做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前項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六、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該班導師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拾壹、學生救濟(申訴):

一、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二、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生申訴事件,並做成書面決議後答覆申訴者。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由校內相關單位主管與家長會代表、導師代表、教師代表(以上人員由校長聘任)等人員組成。

四、學生受輔導休、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五、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拾貳、附則:

一、本校另訂定「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以鼓勵學生改過遷善。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規範。

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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