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商 技藝競賽指導教師選聘辦法
89學年度年9月實習輔導委員會議訂定
93學年度9月實習輔導會議第一次修訂
96學年度年9月第二次修訂
98年9月24日第三次修訂
100年3月8日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定
一、為求鼓勵本校教師擴大參與加入技能訓練行列,以提升本校技能水準,爭取學校榮譽,特訂定本辦法。
二、各組隸屬科別,請科主任協助督導:
1.會計資訊組:會計事務科
2.網頁設計組:資料處理科
3.程式設計組:資料處理科
4.文書處理組:資料處理科
5.商業簡報組:商業經營科
6.職場英文寫作與簡報組:應用外語科
三、指導老師為義務職,由下列方式產生後,陳請 校長敦聘之。
1.會計資訊、程式設計、商業簡報、職場英文寫作與簡報組指導教師,經各科召開科務會議討論後排定,並提供實習組以利各年度指導教師之選聘。
2.網頁設計組與文書處理組開放外科教師協助指導,而網頁設計組請美術老師與參賽選手之國文任課教師共同指導。
3.年度指導老師若因故無法指導,由實習組會同科主任協商替代人選。
四、指導教師之職責如下:
1.遴選各該職種之選手(由各組隸屬科主任協助)。
2.擬訂訓練工作計畫。
3.執行訓練工作。
4.考核選手之品德與技能表現。
5.參加行前說明會及賽後檢討會,並於比賽期間給予支援。
五、指導老師於訓練年度內,免參加升旗。
六、為使指導工作能強化落實,除實習處應給予優先之行政支援外,實習組需事先協調教務、學務等處減輕指導老師他項工作之負擔,例如擔任一年級導師或如有實習老師,則優先排「導師實習輔導教師」。
七、為使各職種之指導工作能與其所授課程有較多之相關性,各科在配課程時,應酌情予以最適合該職種之課程,以激勵其指導意願。
八、實習處應於參賽結束後,對參賽職種之指導老師簽請敘獎,並陳請 校長於公開集會中頒發獎金或獎品以資鼓勵,(惟獎金額度得視經費來源許可後訂定)以慰辛勞。
九、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家長會或教育基金相關項目下支應。
十、本辦法經實習輔導委員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