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97.09.03輔委會訂 98.09.02輔委會修 108.02.13輔委會修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二、目的:
(一)輔導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協助解決其學業及生活上問題,並促進情緒學習,及社會職業等各方面的適應。
(二)透過學校整體力量,使身心障礙學生能夠適應學校生活,並接受適合其能力之教育。
(三)運用輔導專業提供適性的教育,充分發展其潛能,並培養健全人格。
三、輔導對象:
本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暨其他鑑輔會安置之學生。
四、輔導原則:
(一)輔導對象學生參考其入學成績,專長興趣能力及性向,安置於一般班級就讀,由輔導室會同教務處遴選績優熱心教師配合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擔任輔導工作。
(二)本校優先選送教師接受特殊教育之專業訓練,以協助任課教師之教學。
(三)定期由輔導室會同教務處召集有關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輔導教師舉行座談會,必要時組成輔導小組,每學期召開會議研討身心障礙學生在課業及生活上相關之輔導,以利學生就學並完成學業。
(四)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應重視學生之個別化,加強具體經驗之獲得,提供完整之生活經驗增廣學習機會。
(五)學校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最少限制之學習環境以增進學習成效。
(六)輔導室主動聯繫花蓮師院特教中心及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協助學生輔導。
五、輔導方式:
(一)適當安排相關導師、遴選義工同學隨時就近照料其班級學習生活。
(二)輔導室定期舉辦師生及家長親子座談,溝通觀念,了解問題,適時解決其困難。
(三)運用社會資源,依學生個別差異,事實需要,不定時實施個別或團體輔導。
(四)鼓勵學生參與相關成長營或研習活動,以輔導正當休閒活動,並學得一技之長。
(五)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推動本校特教輔導工作。必要時組成輔導小組,由輔導教師負責聯繫,協調與規畫輔道相關工作,按時填報轉銜資料。
六、輔導人員及輔導工作要項:
(一)導師及輔導教師:
1.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個別資料,填寫輔導個案。
2.平時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課業及生活心理輔導,以解決身心障礙學生疑難。
3.平時與學生家長保持各種方式聯繫。
4.平常協助解決其偶發狀況,情緒起伏及不適應班級生活等問題。
5.加強相關教師,處室人員及同學間之溝通,增進其學習適應能力,
6.必要時召開個案研討會議。
7.透過座談,社團,義工制度等方式,以協助克服課業及生活上之困難。
(二)遴選班級輔導義工學生:
由導師遴選熱心且優秀的學生,採取一對一方式,分別負責班上身心障礙學生生活及課業方面的協助與服務。
七、本計畫經輔導工作委員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