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youtube

輔導室介紹 / 委員會組織 /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要點

106013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1060119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01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0918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通過

1090714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0722日花商輔字第1090004499號函核定實施

111627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76日花商輔字第1110600013號函核定實施

1121226日擴大行政會議通過

113116日校務會議

113 01 18 日花商輔字第 1130600008 號函核定實施

一、目的

為建立學生申訴管道,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校園和諧,並培養學生性解決問題之態度,發揮民主教育功能,特訂本要點。

二、依據

要點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第四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三、組織

本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設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一)本校申評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及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具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委員。

申評會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並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至少二人擔任委員,於評議該案件時始具委員資格,不受委員人數上限之限制。增聘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特教學生申評會作成之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四)申評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五)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

(六)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申訴要件

(一)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以下簡稱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申評會提起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二)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因學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三)前二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四)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應以該組織之名義為之。

(五)學生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原措施,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共同提起申訴;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申訴時,向學校提出文書證明。

(六)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七)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申訴者(以下簡稱申訴人),應於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八)學生自行提起申訴者,學校應考量學生最佳利益,決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九)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各款規定處理:

1.學生因疑似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提起申訴者,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章相關規定辦理。

2.學生因疑似涉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案件提起申訴者,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辦理。

五、申訴案件處理程序與原則

(一)申訴人提起申訴者,應自知悉或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為之。申訴之提起,以學校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二)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所或居所、電話。

3.檢附原措施之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4.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5.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6.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提起申訴者,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分別為應作為之法規依據、向該學校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之收受證明。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評會應通知申訴人於七日內補正;其補正期間,應自評議期間內扣除。

(三)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原措施單位提出說明。

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原措施單位應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申訴人。但原措施單位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通知申評會及申訴人。

(四)申訴案件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

(五)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得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申訴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書面陳述、到會或到達其他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二項申訴人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之部分調查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申評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申訴事件之評議決定,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九)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2.參與申訴案件原措施之處置。

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訴人得向申評會申請迴避︰

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申評會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十)申訴人向申評會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申訴人提起申訴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十一)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五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審查意見。

十二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申評會委員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及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調查

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申評會或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人、學校相關人員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衡酌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之權力差距;申訴人與學校相關人員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就學生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四)依第一款規定通知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通知屆期仍拒絕配合調查者,申評會得不待申訴人陳述,逕行作成評議決定。

(六)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十五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日,並應通知申訴人。

(七)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提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申評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八)申評會或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七、評議效力

()申訴無理由者,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 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

依第四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速為一定之措施。

()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學生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4.申評會主席署名。決定作成時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由代理主席署名,並記載其事由。

5.評議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主管機關設立之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6.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以學校名義送達申訴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等處分之申訴案學生,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九、申評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輔導室公告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