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突遭重大變故學生扶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01月03日擴大行政會議審議
106年0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扶助本校突遭重大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醫、就學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第二條 依據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維護突遭重大變故學生學習權益要點。
第三條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指學校學生突遭重大天然、人為災害或事故而發生傷病,致影響其正常就學,有必要由學校審酌學生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予以扶助或適當處理者。
第四條 組織
一、成立突遭重大變故學生扶助委員會,審議適用本要點之個案條件、需求事項及修業彈性處理機制。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7人,採任期制,依校內職務固定代表編制。就適用本要點之個案學瞭解其身心狀況及實際需求,整合校內各相關處室意見後,啟動包括課業學習、親師聯繫、急難扶助、學生輔導、職涯輔導等校內關懷輔導機制,並適時轉介校外相關機關(單位),以提供所需資源,協助學生渡過重大變故。
三、職掌分工
組織職稱 | 校務職稱 | 任務職掌 |
主任委員 | 校長 | 綜理事件處理相關事務 |
執行秘書 | 輔導主任 | 1. 協調本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2. 協助處理個案學生瞭解其身心狀況、學生輔導等協助事項。 3. 必要時協助適時轉介校外相關機關(單位),以提供所需資源,協助學生渡過重大變故。 |
當然委員 | 教務主任 | 1.規劃及執行個案學生學籍、成績、課程等教務處業務事項處理。 2.協助處理個案學生入學、升學等救濟事項。 |
當然委員 | 學務主任 | 協助處理個案學生就醫、平安保險、急難扶助等措施。 |
當然委員 | 實習主任 | 協助處理個案學生工廠實習課程、職涯輔導等協助事項。 |
浮動委員 | 進修部主任 | 個案學生為進修部學生時,協助處理相關事項。 |
浮動委員 | 個案學生 班導師 | 通報個案學生並瞭解其身心狀況及實際需求,並協助進行親師聯繫等校內關懷輔導機制的溝通,協助學生渡過重大變故。 |
浮動委員 | 個案學生 科主任 | 協助個案學生進行專業學習上的補救。 |
第五條 會議之召開
一、本校學生突遭重大天然、人為災害或事故而發生傷病,致影響其正常就學,有必要啟動救濟機制時即召開會議。
二、學生經診斷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疾病,致影響其正常就學者,經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方式,檢具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三、本校現有協助機制能處理時,即循現有機制處理免再開會以免延誤處理時效。
第六條 處理程序及原則
一、學生經學校錄取後,於入學前突遭重大變故且須長期療養者,得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於註冊前檢具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其錄取資格,至多得保留一學年。
學生入學後始突遭重大變故者,得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方式,檢具區域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向學校申請延後註冊。
二、審酌突遭重大變故學生之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提供下列修業彈性處理機制:
(一) 彈性修習課程:輔導學生申請減修學分、跨班彈性修習課程或其他彈性之課程修習方式;學生修習之課程,得不受當學期必修課程規定之限制。
(二) 學習輔助資源:學校應就學生修習之課程,提供學習輔助資源,經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以課餘個別輔導、語音或數位遠距等輔助教學方式為之。
學生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減修學分者,其未修習之必修學分,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補修;申請跨班彈性修習課程或其他彈性之課程修習方式者,其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之補充規定。
三、突遭重大變故學生於修習課程期間之請假,學校得視個案情形,酌情放寬請假方式、請假程序之相關規定;申請彈性修習課程者,其於未修習課程之期間,得免到校、免請假,且不列入全學期缺課節數計算。
四、突遭重大變故學生之學習評量及學分抵免,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視學生個案情形,酌情彈性放寬學習評量、學分抵免之辦理方式、補考次數及補考及格基準。
前項學生依法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協助辦理鑑定、安置及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六、突遭重大變故學生申請休學、復學、轉科(學程)或轉學、借讀及延長修業年限者,予以適性輔導,並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酌情彈性放寬申請方式,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之第三人,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第七條 保密責任
維護突遭重大變故學生學習權益之會議文書、紓困措施及協助歷程紀錄,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