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學器材及設備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88年8月初定
中華民國91年8月修訂
中華民國92年2月修訂
中華民國95年8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月修訂
一、 為加強教學器材及設備之管理,特制訂本要點。
二、 教具室存放一般教學設備及教具,供各科教師借用,由教務處設備組統一管理。
三、 任課教師借用教學設備時,應事先通知設備組,並辦理借用手續,始得借用。
四、 學生不得借用教學設備,但經任課教師事先通知設備組指定學生借用者除外。
五、 借用期間應依登記簿所登記之時間為準;若逾時仍需使用,應通知設備組更改歸還時間,其未通知者,借用人負保管之責。
六、 設備使用前及使用後,務請借用教師檢查內外或機件是否完整,若有損壞、缺失,請告知設備組,轉請總務處連絡廠商維修。
七、 使用設備,請保持清潔完整。如不諳使用方法,須詳查說明書或由設備組說明。如因用法不當而損壞,須負賠償之責。
八、 借用教學器材及設備應於校內使用,非經教務處同意,不得借出校外。
九、 器材設備經准借出校外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如有故障、損害或不能正常使用者,須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十、 本要點經呈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