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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設備登錄、保管 / 教學器材及設備借用要點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學器材及設備借用要點

中華民國888月初定

中華民國918月修訂

中華民國922月修訂

中華民國958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1月修訂

一、    為加強教學器材及設備之管理,特制訂本要點。

二、    教具室存放一般教學設備及教具,供各科教師借用,由教務處設備組統一管理。

三、    任課教師借用教學設備時,應事先通知設備組,並辦理借用手續,始得借用。

四、    學生不得借用教學設備,但經任課教師事先通知設備組指定學生借用者除外。

五、    借用期間應依登記簿所登記之時間為準;若逾時仍需使用,應通知設備組更改歸還時間,其未通知者,借用人負保管之責。

六、    設備使用前及使用後,務請借用教師檢查內外或機件是否完整,若有損壞、缺失,請告知設備組,轉請總務處連絡廠商維修。

七、    使用設備,請保持清潔完整。如不諳使用方法,須詳查說明書或由設備組說明。如因用法不當而損壞,須負賠償之責。

八、    借用教學器材及設備應於校內使用,非經教務處同意,不得借出校外。

九、    器材設備經准借出校外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如有故障、損害或不能正常使用者,須負修繕或損害賠償之責。

十、    本要點經呈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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