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學設備維護修繕及更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0年8月訂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修訂
中華民國98年7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月修訂
一、 教學設備為學校之財產及教學工具,為維護學校財產,有效達成教學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任課教師使用教學設備教學時,應教導學生必要之維護知識及技能,並督導學生確實維護。
三、 學生使用教學設備,應遵從任課教師指導妥善使用,如有故障,應立即報告教師處理,不得自行拆卸;如有蓄意破壞、偷竊或致使他人不能正常使用者,除依校規懲戒外,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教學設備如有故障,任課教師應將故障之設備、機號及故障情形,詳細告知設備組,轉請總務處連絡廠商維修。
五、 教學設備如有損害不堪使用時,設備組應商請總務處妥善安置,若已屆使用年限,依規定簽請報廢。
六、 每學期結束,設備組應會同總務處有關人員,檢查全校教學設備,對故障損害設備,進行維修。
七、 每學期開學前,所有教學設備均應修妥備用。
八、 教學設備送修時應予記錄;維修後送回之設備應予核對、測試,無誤後始得驗收。
九、 教學設備,除依規定汰舊換新外,並應參照最新公佈之課程綱要設備基準,與各科教學研究會之決議,予以更新或增購。
十、 設備組平日應蒐集各種最新設備資訊,提供各科教學研究會,作為更新設備之參考。
十一、 本要點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