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實驗室安全守則
中華民國93年8月訂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修訂
1.操作各項實驗前,應事前研讀與該實驗相關的資料(如實驗步驟、儀器說明等),待完全熟悉正確操作程序後,方可啟動儀器進行實驗。
2.對實驗儀器的特性有任何疑問時,應即向教師或管理人員詢問,以避免損壞儀器或使人員受到傷害。
3.使用玻璃相關器材後,應小心輕放,若有破損不可隨意丟棄,應打包處理後,方可丟棄。
4.使用加熱器具時,應戴上棉手套,以防燙傷;加熱器具使用後,應將電源插頭拔下,並注意在加熱器具溫度尚未下降前,不可觸摸。
5.進行電學實驗,應檢查各電器設備的開關是否正確置於關斷(或切斷)位置後,才可進行安裝電路的步驟。在安裝電路妥善後,應請教師檢查核可後,才可開啟電源。
6.進行電學實驗,所有路線必須絕緣,插頭及開關不可潮濕,並儘可能遠離水源。電線應儘可能縮短,以減少漏電危險。
7.進行電學實驗,若有焦味或異味產生,應立即切斷電源、停止實驗。請教師確定問題原因,並加以排除後,方可重新實驗。
8.電器儀表故障時,報請教師處理,切不可自行拆裝電器修理。
9.進行電學實驗,務必按規定行事,以防範意外的電擊。
10.以水銀柱測量氣壓時,若水銀不慎濺落地面,先收集大粒汞於燒杯或培養皿中,加水降低其蒸氣壓,且以重物覆蓋於表面,避免再次流散。殘留散粒汞粒迅速加硫粉覆蓋,數小時後,可掃除之。
11.實驗室的儀器、工具,不得隨意攜出。儀器若有損壞,必須立刻報告教師或管理人員。
12.實驗室內禁止喧鬧、嬉戲、吃零食。
13.實驗中若發生意外事故,如著火、灼傷、爆炸、割傷等意外事故時,切勿驚慌,應鎮定處理、迅速報告實驗負責人處理之。
14.儀器與桌面應經常保持清潔,盡量避免物品灑濺實驗桌面,若不慎灑出,應立即擦拭乾淨。
15.若有酸類或其他腐蝕的化學品流出瓶外,應立即用水加以沖洗乾淨。
16.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