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室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88年8月訂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修訂
中華民國98年7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月修訂
壹、目的: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並確保師生及物品之安全,充分發揮教室管理、經
營的效能,提昇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教室區分
一、普通教室:即各班教授一般課程之教室。
二、專科教室:
(一)人文館:自然科學教室、語言教室、音樂教室、美術教室、美術欣賞教室。
(二)資訊館:電腦教室。
(三)一般專科教室:護理教室、門市服務教室。
參、管理權責區分:
一、 普通教室:由各班導師負責管理。
二、專科教室:由各科召集人或專長指導老師負責管理 。
三、負責教師應確實做好防火、防潮、防竊、防損害之工作,遇問題應立即向設備組及總務處反應。
肆、一般規定:
一、普通教室:上午七:007:00開門,下午十七:0017:00關門,由各班指派同學負責。
二、專科教室:人文館、資訊館由負責管理之人員於上午七:三十7:30開門,下午十六:三十17:00關門。
三、學生應聽從師長指導,室內設備、儀器不得攜出室外,非經教師許可,不得任意開啟儀器、機器設備或逕行實驗。
四、室內禁止吸煙、飲食,不得追逐嬉戲或高聲喧嘩。
五、器材使用後須歸回原位,且須保持設備完整堪用狀態,如因未諳使用方法、非善意使用而破壞者,應由損毀日起,一週內按新品價格賠償。
六、在室內,應積極、努力、參與各該堂之科目,不得做與該堂課程無關之活動。
七、下課後,由教師與班長督導值日生負責切斷電源,打掃清潔,關好門窗,並加以檢查。
伍、如遇竊盜或火災,須立即通知學校處理,並保持現場完整,以便勘驗。
陸、各專科教室由總務處備專冊列帳點交負責人,保管帳冊應各備三份,由保管人、總務處、教務處各存一份。
柒、各專科教室依本辦法得另訂管理辦法。
捌、本要點呈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