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室視訊設備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91年8月訂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1月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1月修訂
一. 目的:為培養學生愛惜公物及確保公物之安全,充分發揮教室管理之效能,提昇教學品質。
二. 視訊設備:包含電視機、教學擴音機、麥克風、教學電腦(含螢幕)、投影機及投影布幕。
三. 使用對象:日校、進修學校部及空院。
四. 使用時間:以學生在校時間為準。
五. 使用辦法:
以上設備皆屬於教室標準配置教學設備,不得任意移動。
電視及投影機遙控器由各班「資訊股長」負責保管(空院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投影機需經任課教師或導師同意,才可開啟使用,並於課後關閉電源(遙控器請置放於講台抽屜內)。
任課教師使用電腦及投影機作課程教學,請學藝股長於教室日誌該節備註欄內註記「多媒體教學」,以作為日後使用狀況調查之依據。
六. 管理辦法:
以上設備由使用班級負共同保管之責。
各班「資訊股長」負責設備檢查工作,每日到校應先目測檢查設備,如發現設備有損壞或遺失,應立即通知導師與設備組(進修學校請通知教學組,空院請通知該辦公室主任),當日未有通報者,即認定設備已正常交接該班使用。
如有人為破壞而致損壞者,應負相關賠償之責。
各班外堂課、放學離開教室時,皆應關妥門窗,若因未關妥門窗而致設備遺失或損壞者,亦應負相關賠償之責。
未經導師或任課老師同意,嚴禁私自使用電腦,第一次違規使用者記警告乙次,再犯者依屢勸不聽論處,記小過乙次。
播放影片時,應遵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
視訊設備於學期末由設備組負責檢查維修。
電腦櫃鑰匙電視與投影機遙控器於期末繳回,新學期幹部選舉後再行發放。
各班遙控器所使用電池請各班自行購買。
七.本要點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