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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章程

花蓮縣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修訂

第一章        

    條:本會定名為「花蓮縣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校友聯繫增進校友情誼,互相砥礪,互相合作,提高學識水準,發揮所長,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爭取母校榮譽為宗旨。

      條:本會以花蓮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條:本會會址設於花蓮市中山路四一八號。

 

第二章       

     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母校建設及發展。

二、協助會員進修及就業。

三、編印會員名冊及會刊。

四、不定期舉辦有關學術性研討會,以提高會員之學識。

五、服務商業金融促進地方繁榮。

六、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第三章     

 

 

     條:本會會員分列二種:

一、凡屬左列學校畢業者及曾經肄業者,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二歲,填具入會員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正式會員:

()花蓮縣立中級商業職業補習學校。

()花蓮縣立初級商業職業學校。

()花蓮縣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台灣省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及補習學校。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學校及進修校學校。

二、凡曾在前列學校服務之人員或對前列學校及本會有貢獻者,均得邀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

      條: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有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有違背本章程及危害母校名譽者。

      條:會員(會員代表)應具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本會理事、監事有選舉及複選舉與罷免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發言及表決之權。

三、對於會務有提供建議之權。

前項會員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複選舉權與罷免權。

      條:會員應具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

二、服從本會決議案。

三、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條:會員(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致有妨害本會名譽由會員檢舉及查屬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之處份,但除名須會員大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 十一 條:會員經停權後其一切權益即行停止,惟其原因消滅時得經理事會之同意予以恢復。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二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五十人,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榮譽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本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第 十五 條:本會設置理事會,置理事十五名、候補理事五名,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置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負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七 條:本會之理事、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如理事、監事因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監事按所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之,但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八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總幹事以下設置總務、聯誼、學術、財務等四組,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定各組之負責人,各組之職務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 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監事之職掌如左: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審核年度決算。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並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任期與該理事、監事相同,顧問均為名譽,應具有本校畢業生身分;凡其有熱忱服務本會的省級以上民意代表及地方知名人士,且非本校畢業生,得聘為名譽顧問,必要時邀請顧問、名譽顧問列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首次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整,可抵當年常年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全列為會費伍佰元整。

三、會員榮譽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四、捐款。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其運用如下:

一、本會及理事會、監事會、印刷文具、餐點費等。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

三、母校校慶或運動會獎品等。

四、校友之急難慰問。

五、校友會工作人員津貼。

六、重大學術研究之獎助。

  三十  條:本會經費之收支由理事會督促財務組負責辦理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所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員之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體所有。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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