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異動
(休、復、轉入、轉出、轉科)辦理要點
10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俢訂通過
10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俢訂通過
101年2月07日校務會議俢訂通過
104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俢訂通過
一、依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訂定。
二、申請休學程序:
(一)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休學至多兩學年),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二)學生休學期間,遇徵召、服役時,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當事人服役期滿,應於次一學年度開學日前檢具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以自動放棄論。
三、申請復學程序:
(一)休學期滿之學生,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學校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別就讀,休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科(組)變更或停辦時,學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組)就讀。
(二)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該學期學生選擇重讀之科目,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仍可辦理緩徵,如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不得辦理緩徵。
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同意其入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未報教育部備查者。
(二)休學逾期未辦理復學者。
(三)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入學者。
(四)因故申請退學,修業期間至少滿一學期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其入學資格未經備查者不得發給。
五、申請轉出:
(一) 學生因故申請轉學,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申請書或親自到校申請發給轉學證明書。
(二) 一年級上學期及三年級下學期不得申請轉學,但三年級學生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得下學期申請轉學:
1、 因故退學必須改變學習環境且經志願學校認可者。
2、 因家長調職或家庭全部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 一年級重讀生,可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四) 休學生如因故或家庭遷移,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報考轉學。
(五) 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需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轉出時,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並輔導其轉學。
(六) 轉出手續完成後,除參加本校舉辦之轉學考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入。
六、轉入
(一) 轉入條件
1. 申請轉入:
(1) 因家長調職、家庭全部遷移,具有證明文件者。
(2) 因故需改變學習環境且經學校認可者。
(3) 近一年內自省外來臺持有入境證件及規定學歷證件者。
2. 適性轉入:
(1)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經免試入學就讀一年級上學期課程之在學學生。
(2) 原就讀普通科者(含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本校招生之專業群科。
(3) 原就讀專業群科者(含五專一年級)之學生可選擇本校招生之不同專業群科。
3. 公告轉入:
(1) 無大過(含累計)以上懲處紀錄者。
(2)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在學學生,報考一年級第二學期者,應修畢一年級第一學期之課程;報考二年級第一學期者,應修畢一年級全學年之課程。
(二) 申請文件:檢具前一學期 (年)成績單、申請書申辦。
(三) 招收名額:各科原核定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其餘各學期得招收科別相近學校之轉學生,但以補足各班核定名額為原則。
(四) 錄取方式:
1. 申請轉入:經多元入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告錄取。
2. 適性轉入:依公告評比方式辦理,經多元入學委員會審查後,擇優錄取。
3. 公告轉入:依公告轉學考簡章辦理,經多元入學委員會審查後,擇優錄取。
凡經錄取者,名單公告於本校網頁上,經錄取之學生須補繳轉學證明書;未能取得轉學證明書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五) 轉入學生之科目學分計算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處理,並輔導轉入學生參加不及格科目、未修科目、不足學分科目之重補修,若不及格學分數或未抵免總學分數超過(含)該科應修總學分數三分之一,致重補修有困難者,應輔導其轉入後降級就讀。
七、申請轉科: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辦理。
(二)為適應學生性向以符合其志願之發展為目的。
(三)本要點適用就讀本校一年級學生,因就讀科別志趣不合者,得轉入不同科之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
(四)轉科之資格:
1、學生學業學期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
2、申請轉入應用外語科需具備前一學期「英文學期成績」達85分(含)以上,始得報考。
3、申請轉入資料處理科需具備前一學期「計算機概論學期成績」達資料處理科學生之計算機概論學期平均分數(含)以上,始得報考。
4、持有家長同意轉科之書面文件者,得申請轉科。
(五)轉科申請程序與限制:
1、申請時間:依公告申請期間至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轉科之學生須經輔導室諮商或測驗,並將結果交轉科審查委員會參考。
3、轉科以一次為限,經審查准予轉科後不得再回原科就讀。
4、各科有缺額始得招轉科生,且各科轉入學生不得超過原編班核定名額,但轉出學生不得超過原班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
5、轉出轉入學生數,由轉科審查委員會決定之。
(六)各科互轉考試科目如下
1、轉入應用外語科:國文、英文(含英文作文佔總分10分)、數學、英語聽講。
2、轉入資料處理科:國文、英文、數學、計概。
3、轉入商業經營科:國文、英文、數學、商業概論、門市服務丙檢學科。
4、轉入會計事務科:國文、英文、數學、會計。
5、出題教師由各教學研究會推舉,轉科審查委員會聘任之。
(七)轉科考試成績審查方式:
1、轉科筆試加權後平均分數達60分以上,始進行審查(專業科目成績加權乘以2)。
轉科總成績比例:輔導諮商成績佔10%,在校成績佔40%,轉科筆試加權後成績佔50%。
2、外加成績:(核計總分後外加)
a.全民英檢中級、多益測驗550分(含)以上、商教會英檢二級:每張證照加10分。
b.全民英檢初級、多益測驗350分(含)以上、商教會英檢三級、電腦丙級檢定、會計丙級檢定:每張證照加5分。
c.申請轉入商業經營科具有門市服務丙級證照加5分。
(八)轉科之審查由校長召集教務主任、學務主任、實習主任、輔導主任、及各科主任組成轉科審查委員會審核之。
(九)轉科之學生經轉科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校長核定之。
(十)轉科之學生其應修學科之學分應按轉入科之規定,在其原科未修習之科目應於暑假期間或學校另訂時間補修之。
八、申請期限:復學、轉入、轉出,以該學期開學前兩週提出申請為原則。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