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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 /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3630日校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41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582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訂

111216日花商教字第11102000121號函核定實施

第 一 條   本補充規定依103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D號令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7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每一科目考查分日常考查、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三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定期考查分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兩種。

一、學期成績計算方式:日常考查成績佔40%、期中考試成績佔30%、期末考試成績佔30%

二、日常考查成績:

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式辦理:口頭問答、演算練習、實驗、實習、實作、閱讀報告、實習報告、紙筆測驗、作文、隨堂測驗、調查採集等報告、工作報告、研究報告、小型論文、其他。成績之計算,以在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之。

三、期中考試成績:每學期1學分的科目得舉行一次,請於第二次期中考時輸入成績;每學期2()學分以上的科目舉行二次,以在學期內期中考試成績平均之。

四、期末考試成績:於學期終了時舉行。

五、每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以一百分為滿分。

第 三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本法第九條之基準者,得參加一次補考。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學生遭遇特殊事故,經導師簽請校長核准者,准予1日內補考或協調任課教師採其他方式考查。補考以原卷應試者,成績以八折登錄;另行出題者,以實得分數登錄;無故缺考者,不准予補考,其補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

二、本法第八條身心障礙學生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其學業成績60分為及格標準,惟應考量學生個別差異,擬定個別化之評量方式。

第 四 條   依本法第六條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公、病、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事假、特殊事故或因專案簽核,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測。補測應於該科目檢討試卷前完成。

一、因公、因重病住院、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特殊事故或因專案簽核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成績得實算之。

二、因病未具住院證明或醫師證明及事假,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測,其成績處理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單科未滿60分者,依補考成績實算之。

()單科成績超過60分者,其超出60分部份乘以百分之八十核算之。

三、若無法參加補測,請任課教師依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分數,或依請假日程簽請定期考查合併計算,經過合併計算之成績不臚列於期中考試成績表中,該科僅以「缺考」註記,該生並不得參加該學期該次期中考前三名之評比。經校長核可後轉知任課教師。

四、無故缺考者,不准予補測,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 五 條   成績不及格補修學分之規定依本校重補修實施要點辦理。

第 六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其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

二、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â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多者,以後者的學分數登記。

â原科目之學分數較轉入後少者,應修足該科目學分。

三、轉入前已修習及格科目,再參加修習者,成績採擇優登錄。

四、轉學()生學分採計抵免,應於轉學()註冊時提出申請,並於修業年限內補修完畢。

第 七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其學科鑑定規定為資賦優異學生,得提出證明文件申請學科免修鑑定,並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辦理審查鑑定。

第 八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缺點、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規定之。

第九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本校學生缺勤請假管理辦法規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十條   依本法第二十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第十九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任課老師依其修課情形提供該生導師參酌。

第十一條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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