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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行政人員寒暑假彈性上班實施要點                                    106620 日擴大行政會議訂定

一、依據:

()教育部971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03487B號函及同年730日台人()字第0970146066號函辦理。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989日教中()字第0990583795號書函轉教育部99730日台人()字第0990124376號函。

二、目的:考量寒、暑假期間教師及學生到校時間減少,學校行政業務需求相對減少,基於資源有效運用,在寒、暑假期間學校職員上班時間在總時數不減少之原則下,採行政職員(含兼行政教師)彈性調整上班。

三、實施方式:

()寒、暑假彈性上班輪休之同仁,於非寒、暑假期間,全年上班日每日增加中午服務時間(中午12:0013:10)、提前或延長服務時間(上午07:0008:00;下午17001800)列為延長上班時間(進修部自行擇定延長服務時間),由行政職員視業務需要選擇加班時間並登錄,作為寒、暑假彈性上班輪休之依據,統一於寒、暑假補休,增加服務時間由各單位主管控管負責。

()前揭增加服務時間之補休一律於當年寒暑假規定時間內輪流補休,不得保留至次年;無加班紀錄者,寒暑假期間須依規定上下班,仍應維持每日辦公8小時;新進同仁如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未中斷者,得檢附證明文件自到職日起併計賡續實施(依行政院9512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規定如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未中斷者可保留至新職機關繼續實施)

()增加服務時間須按月覈實填寫延長服務加班紀錄表,於次月5日前,送單位主管核章後,逕送本校人事室,陳校長核定後登錄備查(如附件)。

()本要點之延長工時列為服務時間,並以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不得與其他加班時間重複,亦不得保留為寒暑假以外時間補休之用。

()非本要點之加班時數,得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寒、暑假實施補休人員,由各處室主管依業務需要控管及安排,並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以維持校務正常運作。

四、各處室在不違反下述原則下,授權各處室主管得視業務實際需要,於寒、暑假期間彈性安排人員下午彈性補休:

()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行政同仁應全日上班;其一週之計算,即學期結束(休業式)後一週及開學日前一週(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均應列計)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

()不影響民眾洽公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各項訓練進修、休假及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確實遵行準時上、下班。

五、本校各處室請於寒、暑假開始實施彈性上班之7天前,預先排定每日輪值表送人事室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依校長室、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實習處、(總務處、主計室)、(圖書館、輔導室、人事室)及進修部分別排定輪值表;輪值人員如擬調整輪值日期,應自行覓妥代班人員。另輪值人員為該組(處室)當然職務代理人。

六、本校技工工友寒暑假辦公時間由總務處另訂之。

七、本要點得視實施情形,隨時檢討修正。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延長服務加班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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