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喪假 | 1.父母、配偶死亡者:15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10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5日。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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訃文。 |
事實發生時辦理(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
眷屬喪葬補助 (生活津貼) | 1.父母或配偶死亡(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5個月薪俸額。 2.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3.祖(外)父母死亡,以祖(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補助5個月薪俸額。 | 1.申請表1份。 2.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各1份或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3.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有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同意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眷屬喪葬補助 (公保) | 1.父母或配偶死亡:3個月薪俸額。 2.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2個月薪俸額。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1個月薪俸額。 4.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保險人時,應於請領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 1.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及收據(選擇入帳者免付收據,但須附存摺封面影本) 。 2.死亡證明文件。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4.被保險人戶籍謄本(須為眷屬死亡日 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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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日起5年內。 | **父母死亡若兄弟姐妹為投保勞工保險者,得就最高保額者另外請領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個月之喪葬補助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 |
急 難 | ※本項目視申請人需要辦理 1.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每一員工最高貸款新臺幣五十萬元。 2.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3.還款期間:最長分6年(72期),平均償還本息。 4.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25厘計算機動調整。 | 1.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1式3份。 2.死亡證明文件。 |
事實發生3個月內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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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健 |
眷屬死亡或失蹤滿6個月即喪失投保資格 |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1份。 2.死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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