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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相關規定

應備表件資料

辦理時間 

備註

婚假

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結婚前5日內可提前申請婚假。

附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結 婚
補 助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1.申請表1份。

2.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配偶參
加健保

1.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1.申請表1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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