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相關規定 | 應備表件資料 | 辦理時間 | 備註 |
婚假 | 1.婚假14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結婚前5日內可提前申請婚假。 | 附戶籍登入結婚證明 | 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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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 1.補助2個月薪俸額(本俸) 2.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3.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1.申請表1份。 2.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1份。 | 事實發生3個月內申請。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如因特殊事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申請表敘明事由審查後核發,其期限以5年為限。 |
配偶參 | 1.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2.外籍眷屬加保須居留滿四個月始可加保。 | 1.申請表1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外籍眷屬加保者,須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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