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外,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該科目成績以零分登記。(前項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而缺課之節數。)
重補修上課期間均為課後,請假請使用重補修請假單(事假請逕向授課教師事先請假,毋需填寫請假單),請假規定與校內規定相同,務必備妥相關證明,並於期限內請假:
1.公假或喪假請事先請妥
2.病假於三日內完成補請
&請假流程:
一、學生自行至實研組領取重補修請假單。
二、填妥假單,需有家長簽章、備妥證明文件,交給授課教師。
三、由授課教師決定是否准假,於該請假單簽章並留存於授課教師處。
四、修畢課程,由授課教師連同點名表、成績表及學生請假單正本一併繳回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