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
102年6月25日訂定
103年12月26日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國立花蓮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成立依據】
本會為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宗旨】
本會以回歸教育本質,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維護師生合法權益,凝聚師生向心力,共創和
諧校園之教育願景為宗旨。
第四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花蓮縣境內。
第五條【任務】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並提昇教師之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權。
2. 研究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3. 維護學生受教權。
4. 選派代表參與教評會及與本校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5.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規範之。
6.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事宜。
7. 為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與行政事務之溝通協調。
8. 為提昇教師專業,不定期舉辦教師進修。
9. 為凝聚向心力,不定期舉辦文康活動連繫同仁情誼。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1. (1)本會會員為本校正式教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2)已退休之教師或未具前款資格之本校教師,未具教師身份之本校職員,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2. 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 會務之發言權及議決權。
(2) 本會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享有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5) 得向本會申請協助個人或團體權益問題。
贊助會員除不具本會各項會議之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提案權外,其餘權利與本會正式會員同
3.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4.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監事會調查屬實,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他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5. 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1)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2) 與學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3) 以書面申明退出本會者。
6. 會員經退會或喪失會員資格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及職權】
1. 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由理事會採無記名投票選出常務理事三人。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2.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應指定理事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選出一人代理之。
3.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4.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1) 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議團體會員、贊助會員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5. 監事會之權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4) 其他應監察事項。
6. 理事、監事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壹次為限。每屆理事、監事之任 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7.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理、監事解任條件】
1.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
(1) 喪失會員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 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議者。
2. 本會置總幹事、會計、文書、出納各一人,均不得由理事、監事兼任。上述會務人員經 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3.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變 更亦同。
第九條【理事長、常務監事無故不召集會議】
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職務,另行改選。
第十條【顧問聘請】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種類及召開時機】
1.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開 。定期會議召開時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
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2.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但委託出席人數不能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3.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連署召開聯席會
議或臨時會議。前項召開會議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十二條【理、監事、常務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三條【決議事項額數】
1.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人數過半數人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人之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項之議決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理事、監事會議之議決,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新臺幣四百元整。九月一日之後加入者,若預繳明年度常年會費,則免繳當年度常年會費。
2. 會員捐款。
3. 委託收益。
4. 基金及存款孳息。
6. 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編造預、決算報告程序】
本會每年度依法編造預算決算報告,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七條【解散財產之處置】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未規定事項】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章程施行】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