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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 / 生輔組 / 學生服儀規範

國立花蓮高商進修部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05.09.21進修部服儀制訂會議通過

壹、目的:

    本校學生各季節、各課程之服裝穿著方式及儀容規定,將本校之傳統、文化、禮節等落實於生活教育上,進而養成學生守規定守法的好習慣。

貳、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規定。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1條規定。

  三、教育部1033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辦理。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41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035939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檢視及修訂學生獎懲相關規定實施計畫」。

  五、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六、教育部105520日臺教學()字第10500061858號函頒「檢送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1份」。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5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60175號函頒。

參、夜間部各項要求標準:

一、學校認可服裝:係本校整體搭配之冬、夏季制服、運動服、年級服裝及班服。

(一)穿著時機

1、重要之活動得由學校統一規定:例如週會、開學典禮、畢業典禮、校慶、休業式、國際或校際交流活動等。

2、季節更換時間建議如下(實際穿著依學生需求)

區分

服式

每年41日至930

短袖服裝

每年101日至1031

短袖服裝

每年111日至1130

長袖服裝

每年121日至229

長袖服裝、外套

每年31日至41

長袖服裝、外套

二、制服、運動服、班服及年級服裝穿著區分如下:

(一)制服:

1、粉紅色上衣,著黑色長褲,不得有繡花、刷色或拼布。

2、穿著制服時,上衣第二顆釦子要扣上(領子上釦子為第一顆)。

(二)運動服:以白色運動服上衣為主,著黑色或深藍色運動長褲;體育課時,應穿著學校運動服、班服或學校認可之年級服,運動鞋。

(三)班服:因教學需求或特殊紀念日,導師或生輔組長依彈性原則可律定班級當日穿著之服裝,惟須全班統一。

(四)年級服:全年級校外教學或其他規定情況穿著。

三、一般規定:

(一)戶外教學、公民訓練、畢業旅行或其他學校辦理相關活動(可穿著校服、年級服及運動服為主),由校方統一規定,然以整潔、大方為宜,避免暴露及涉及妨害風化。

(二)制服上衣之長短及寬度應合宜。

() 運動服、制服左胸口袋上方以藍色線,繡上校名、學號。運動服

(四)衣、褲大小長度適中。

(五)穿著運動夾克時拉鍊上拉三分之二以上。

(六)不得於制服及運動服外加穿便服。

(七)球鞋:以舒適合腳為宜,且不會造成運動傷害之運動鞋。

四、配飾:耳環、鼻環、舌環均不得配帶,項鍊不得外露,不化妝不戴有色鏡片眼鏡;另戒指、手環儘量避免穿戴。

五、書包:上放學攜帶有本校標誌之深綠色背包,若書籍或上課用物品較多時,可另行攜帶個人手提袋使用,惟不可未攜帶學校書包。

六、便服:因特殊事由可著便服到校外,其他一律不得穿著便服,須隨身攜帶學生證以供辨識,並嚴禁穿拖鞋及涼鞋。

七、圍巾、手套:冬季如遇中央氣象局發布寒流特報時由學生自行決定攜帶圍巾、手套唯避免太花俏請學生使用單一素色之圍巾、手套。

肆、檢查:

一、定期檢查:開學及兩次段考後放學時段。

二、不定期檢查:凡學生到校及校外穿校服期間,得隨時要求之。

伍、本辦法由班會制定、班聯會討論並提交服儀制定委員會通過,經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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