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6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暨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者。
申請資格:
(一)自91年1月1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98年3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滿6個月以上(即98年9月15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學生家長)及其配偶97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14萬元以下者。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學生家長)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學生家長)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千元或6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申請資料: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暨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影 本1份 。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配偶及女如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併同檢附籍謄本)
3.子女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4.申請人(學生家長)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期限:99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學生自行郵寄)通訊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補助金額:3,000元整
以上獎助學金申請書請同學至註冊組領取;另在教務處公佈欄將隨時公佈最新獎學金申請消息。